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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26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以前收取水电增容费问题的批复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妥善解决裴昌庙街等小区居民集体上访有关问题的请示》(管政发[2002]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市有关部门核实,你区房管局1993年裴昌庙街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代收代交的水电增容费,包括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城网建设费、水源开发费等,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筹集资金加速我市电网建设报告的通知》(郑政文[1995]6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水源开发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1988]58号)的规定收取的,而且在操作中照顾了被拆迁居民的利益,是正确的。因此你区房管局危房办变相退款是不对的,应责令该办追回退款。
  
  二、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第四条第九项和第五条规定,水电增容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成本,不再向被拆迁户收取,是指1995年7月3日以后的拆迁项目按此规定办理。你区裴昌庙街拆迁项目是1995年7月3日以前的拆迁项目,应按原规定由被拆迁户交纳,郑政[1995]28号文件对此没有追溯力。
  
  三、你区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解释政策规定,解释政策的时间性,使群众理解政策,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此复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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