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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报管委会备案。” 二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活动。” 二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实用的、先进的,包括有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 二十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征收;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征收。” 二十八、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再投资于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但自开始经营生产三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再投资后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三十、删去第三十七条。 三十一、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十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十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三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十五、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