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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费[2002]154号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

  
  今年以来,国家、省、市就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为认真贯彻好这些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的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关改革和稳定的大局。我市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六大将解决就业问题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的深远意义,明确落实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改善创业环境,为再就业工程创造条件是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此基础上,认真宣传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二、迅速组织清查,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在今年上半年清理的基础上,各区都要组织对再就业收费政策“回头看”。凡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在清理之列。重点清理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卫生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收费,坚决取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取的微机管理费、文明经营保证金、证照过塑费、镜框费、名称查询费、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册费、占道许可证工本费、房屋租赁工本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取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强制性培训(特殊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收费。
  
  三、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规定,坚决落实各项减免政策
  
  (一)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对企业和下岗职工的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执行。
  
  (二)对办理了《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2〕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3年内有关行政机关的相关收费(基金)以及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一律全免(涉及29个部门共111项收费);工商、税务等9个部门共19项收费长期免收或取消。
  
  (三)涉及物价方面的服务价格审验费、价格调节基金(由税务代征、财政管理)、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等3项收费的减免,要确保百分之百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区物价部门要继续按照市物价局武价检字〔2002〕71号文件的精神,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减免政策的情况进行再检查,坚决杜绝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或减免的收费,切实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的负担,保证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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