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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住[2002]104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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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核公告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告,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登记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已登记的廉租家庭暂不参加摇号,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
  
  (四)签订协议
  
  廉租家庭持相关证明与区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协议书》,办理相关补贴还贷手续。
  
  八、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房屋管理
  
  1.各危改地区应根据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优抚家庭情况提供相应数量和面积标准的回迁安置住房或定向安置用房;
  
  2.廉租家庭按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购买的住房,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住房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购;
  
  3.购房家庭月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收入水平调整租金补贴还贷额,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九、其它配租方式
  
  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低保和优抚家庭.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也可按廉租家庭配租人口和配租标准实行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
  
  实行货币拆迁的廉租家庭应根据《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文件规定将拆迁补偿款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其中房改危改地区的廉租家庭,其回迁或定向安置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相应政策购买,用于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
  
  十、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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