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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有关部门在小煤矿整治验收中,要严格按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小煤矿,要抓紧核发证照工作。 五、充实力量,强化安全监管 有些地方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影响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市州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在重点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配备懂煤矿专业的人员担任主管领导;县(市、区)、乡(镇)的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监察的力度,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要进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严格监察,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 六、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煤矿逐个进行一次全面彻底、从严从细的检查。国有煤矿要突出检查“一通三防”、防止重特大事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本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采区、工作面绝不能手软,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允许整改的小煤矿,要重点检查其是否按整改项目进行整改,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是否违法生产。在煤炭销售旺季,要防止各类煤矿片面追求效益而突击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各市州政府要将本地落实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煤炭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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