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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40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南京苏源实业总公司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供电经[2002]725号)收悉。为规范电力物资采购供应的价格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2]273号)精神,现就你公司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收取综合服务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计收公式:
  
  综合服务费:物资原价×综合服务费率
  
  综合服务费率标准:主变、主机最高不超过1.5%;电站辅机最高不超过3.5%;导线最高不超过4%;电杆(含铁塔)最高不超过6%;其他物资最高不超过3.5%。以上费率均不含税。
  
  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所需物资的采购供应不得收取综合服务费。
  
  三、你公司在物资采购供应中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和相关的费率标准。
  
  四、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批复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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