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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2]3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用电价格予以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省、部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以及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315千伏安以下的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省、部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对经省认定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按规定的价格优惠电度电价0.02元/千瓦时。享受此项价格优惠政策的单位详见附件二、三。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部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名单(略) 2.省级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略) 3.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及经营主体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