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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验收、养护设备; (五)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具有其所需的设备。 第十一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面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申请人署名、申请日期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或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考试合格证明; (五)企业组织机构图; (六)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部门、职务等基本内容); (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八)聘用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健康证明; (九)聘用工作人员的合法证明和上岗培训证明; (十)地址位置图、场所平面图; (十一)提交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房屋所有者的租借合同并经有关部门鉴证; (十二)设备明细; (十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十四)经营药品所需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与之对照。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的总时限:对资料和现场审查合格者, 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人批准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不合格的给予退审。 第十三条 取得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批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凭批件办理有关执照后从事药品经营零售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