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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新闻、广电等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肺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防治机构建设
  
  要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稳定和充实专业防治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专业防治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要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与任务。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根据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对肺结核疑难病例进行诊治,开展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对实验室质量进行控制,开展流行病学监测和实施性研究以及督导、评价等工作。
  
  区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和肺结核病患者的报告、确诊、登记、治疗等工作,实施对肺结核病患者直接督导下的短程化疗,完成统计报表,开展健康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指导,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负责对村医培训与督导,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访视。
  
  村(社区)医生应及时发现、转送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并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四)实施有效控制策略
  
  要采取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多种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短程督导治疗。规范抗结核病药物供应系统,提供高质量的抗结核病药品。完善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管理信息评价系统。
  
  卫生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落实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
  
  (五)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教育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组织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防治列入科研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应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重点进行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要开展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活动,吸收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争取国际社会援助,加入全球遏制结核病行动。
  
  (七)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市卫生、计划、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规划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年度执行规划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和2010年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组织进行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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