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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人口老龄化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截至2001年底,全省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6.15万,占总人口的9.17%,并以平均每年0.5个百分点的速度持续增长,全省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在全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颁布《实施老年法办法》,初步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启动社区“星光计划”工程,创建敬老模范县、乡、村活动,使老年福利、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有所提高,老龄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人口老龄化加快与经济发展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老龄工作起步晚,老龄事业基础比较薄弱,干部群众对老龄问题认识不足,思想准备不够;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于健全和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少、服务网络不健全,缺乏资金投入;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社区管理滞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正确处理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每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促进全省的经济建设、政治稳定、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是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上下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遵照中央《决定》,我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甘肃省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保障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兴办相结合,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老龄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立足本省实际,努力建立和完善有甘肃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对农村的“五保”老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老年人,必须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按时足额发放生活保障金。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老案件,打击虐待、伤害老人的违法行为。各级司法和宣传部门要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破除封建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执法、老年人来信来访及老年法律援助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和主动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维权工作,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对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法律诉讼费用的老人,可以缓交、减交和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