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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款修改为:“获自开发区土地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专项管理,作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十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在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加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贸经营权。”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二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七、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删去第二款。 二十九、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条例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