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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苏建工[2002]36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8)派驻监理现场的其他监理人员的岗位证(原件)、经有权部门鉴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其他监理人员的岗位证”是指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9)反映拟监理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类别、等级的设计文件。
  
  其中:(3)-(8)项材料需依次装订成册(复印件)。
  
  2、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监理工程的类别及等级,并在《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上签署初验意见;
  
  3、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后,企业持本条1中的(1)-(8)项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
  
  4、省建设厅收到企业送达的资质核验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并下发《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附件4),资质核验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方可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
  
  5、非驻苏监理企业因故未能正式承接到监理业务时,应及时将资质核验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送还给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收到的《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按附件5要求报省建设厅。
  
  (四)非驻苏监理企业在依法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后,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五)非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将《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存放在工程现场备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已申报人员。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须征得监理委托方同意并到监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被变更人员。
  
  (六)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持《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和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七)凡有下列情况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将列入“江苏省非驻苏监理企业黑名单”,不得继续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
  
  1、未按规定到我厅办理监理工程资质核验手续即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的;
  
  2、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被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监理组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频繁的,或不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工程资质核验注销手续,有意逃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歧视性的、非平等的壁垒阻止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当地监理市场。对本省监理企业跨地区承接监理业务的,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中:《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共7位(*******),其中()中前一位为地区代号,南京“A”、无锡“B”、徐州“C”、常州“D”、苏州“E”、南通“F”、连云港“G”、淮安“H”、盐城“J”、扬州“K”、镇江“L”、泰州“M”、宿迁“N”,第二、三位为年份,如2002年为02,后四位为流水序号。
  
  八、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省资质核验管理将逐步过渡到“江苏建设信息网”上进行。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
  
  1、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略)
  
  2、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略)
  
  3、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略)
  
  4、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略)
  
  5、非驻苏监理企业因故未能正式承接监理业务的注销资质核验通知书情况月报表(略)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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