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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市(地)、县土地管理局,驻农垦、森工总局土地管理局: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确定的1999年八项重点专题推进工作之一,是省委、省政府围绕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攻坚战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扶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改善管理,优化服务,在土地使用政策上应实行与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相同的待遇,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年度计划时,应考虑个体私营经济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特殊情况,可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二、在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加快审批速度,减少审批环节,保证项目按时开工。
  
  三、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以有偿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评估宗地确认后的价格优惠10%—20%;对经济状况有困难的个体私营企业,其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分段计收或采取年租金的方式支付。
  
  四、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个体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其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70%优惠。
  
  五、对于地处繁华地段的个体私营危困企业,应帮助其通过土地的置换、盘活,给予优惠照顾,将土地资产收益的70%拿出用于扶持原个体私营企业。
  
  六、个体私营企业吸引省外、国外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可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七、省外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办厂的,在用地指标上应予优先考虑,主动提供土地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八、对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应保护其正当权益,及时确权发放土地使用证。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要从企业运营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和一个模式,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用好、用活、用足现行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转变服务态度,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把承诺制、公示制、公开办事制度落到实处。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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