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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沪规法[2002]79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市浦江办参与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区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当原核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有关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时,区规划局书面征询市浦江办、市规划局意见。
  
  第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市房地局和市计委在综合平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编制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市浦江办在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回复市房地局和市计委。市房地局和市计委在正式下达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抄送市浦江办。
  
  市和区房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土地管理按原有权限,由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许可事项。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在受理收件时,抄送市浦江办。
  
  (一)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房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和拍卖前,在征求规划、计划等单位意见的同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在完成招标拍卖有关手续后,房地管理部门将出让合同副本,抄送市浦江办。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后,抄送市浦江办。
  
  (二)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后,抄送市浦江办。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的立项按原有权限,由市计委或区计委审批,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计委或区计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许可事项。市计委或区计委在受理收件时,抄送市浦江办。
  
  (一)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将核定的立项条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回复市房地局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二)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报送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计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时,书面征询市浦江办意见。计划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在正式批复的同时,抄送市浦江办。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市计委在综合平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市计委在正式下达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抄送市浦江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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