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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计投资字[2002]229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计投资字[2002]2000号)
  
  市政府:
  
  为了积极给我市推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条件,保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计委、规委、建委和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协商,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项目立项、土地交易、规划管理和开工审批等手续衔接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的原则执行。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规划监督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二、关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问题
  
  (一)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需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下列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1、已取得市规划委核发的规划意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后,由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程序依次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取得市规划委核发的规划意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先向市规划委发规划征求意见函。市规划委核发规划意见书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认可后,由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用途的,其投标、竞买人必须取得建设部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规模的土地和项目开发权。同时要求投标、竞买人没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没有因投标或竟买人的过失引起的违约行为。本市审批权限内经营性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交易之前,市建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确定参加投标或竞买人的资格和范围,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约定。
  
  3、土地使用权交易认可后,根据京政函[2002]3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立项和登记备案手续:
  
  (1)招标拍卖取得土地的项目,在本市审批权限内且国家无特殊规定的(以市计委公布的目录为准),可直接办理登记备案;在本市审批权限内,但国家有规定的,如外商投资项目或者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等,要继续审批;超出本市审批权限的,要上报国家审批。以上需审批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时,由市计委确定。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或备案。
  
  (2)未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而通过挂牌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立项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或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市规委、建委和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不往下办理有关手续。
  
  4、挂牌交易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先与土地方签定转让协议,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先发成交确认书,待项目登记备案或批准后,再办理正式的土地出让手续。
  
  5、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大本和北京市商品房计划大本继续编制和印发。没有取得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划拨和可以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其中需办理征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市计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除需征求市规划委的规划意见外,增加征求市国土房管局土地预审意见一个环节。没有取得规划意见书的项目,市计委不得批准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协议出让的项目包括:
  
  (1)绿化隔离带;
  
  (2)小城镇建设;
  
  (3)危旧房改造;
  
  (4)高科技和工业用途的项目;
  
  (5)重大项目中的经营性用地;
  
  (6)与非经营性项目不可分割的经营性用地;
  
  (7)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不宜进入市场交易的建设项目;
  
  (8)市规划委一次界定了规划范围、市计委已批准分期实施立项滚动开发项目的后期开发;
  
  (9)市政府批准其它经营性用地等。
  
  三、7月1日以前市计委发出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征求意见函及市规划委已核发规划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继续按原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妥否,请示。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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