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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和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条 优待范围:
  
  本市籍服现役义务兵家属。
  
  第四条 优待标准:
  
  (一)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义务兵家属,按本人入伍时年工资标准的50%发给优待金,工资标准低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给。
  
  (三)城镇在校学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每年发给优待金500元。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属予以下列奖励: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100%;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50%;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40%;
  
  (四)荣立三等功的,增发优待金20%;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
  
  第六条 资金渠道:
  
  (一)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由区县(自治县、市)或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关闭、解散的,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在校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
  
  (三)城镇在校学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由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全部负担,如父母均系纯居民、县以下集体企业(含个体户)、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均在市外的,由入伍时户口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所须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
  
  第七条 优待原则
  
  (一)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时限为二年。
  
  (二)有下列情况者,其家属不予优待:
  
  1、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的;
  
  2、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3、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第八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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