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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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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勘察设计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0%。
  
  3.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原划拨地改为出让地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
  
  对资不抵债且债务沉重的勘察设计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虽资不抵债但有一定市场的企业或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带职工、包安置”的办法进行零资产转让。
  
  (二)社会保险。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2.改为企业的单位,原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一次性补交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单位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原勘察设计单位缴纳。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安置。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应继续聘用或优先聘用原单位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执行。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退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每月发放。资金来源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企业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安排上岗的职工档案移交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的,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金筹措。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金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包括补发工资、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和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等方面筹措。
  
  2.勘察设计单位富余人员的安置费、补交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支付,由改制企业自求平衡。
  
  (五)勘察设计单位其他配套政策。
  
  1.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照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具体操作,参照《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规范操作的若干意见》(琼经企[2002]430号)执行。
  
  六、改制的原则
  
  (一)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注册执业师、高级工程师或精通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者。
  
  (三)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险等善后工作。
  
  (四)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由原颁证机关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五)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要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国家)、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制定改革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改革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并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得出资人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改革方案的申报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改制请示及改革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到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消事业编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省经济贸易厅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单位性质不一样,执行的有关政策不相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改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所属单位开展体制改革工作,各级建设、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经贸、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改制任务。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2月1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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