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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涉外婚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婚丧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外婚姻和殡葬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中心有关涉外婚姻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按《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5]25号)规定,你中心在对申请结婚的中、外籍人员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时,根据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同,可收取婚姻调查费,每件100—300元。
  
  二、按《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规定,涉外婚姻档案需按一定等级长期保存管理,每对一次性收取婚姻档案保管费150元。
  
  三、涉外婚姻登记及证书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你中心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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