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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2]24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的请示》(黑建设[2002]6号)收悉。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属中介服务性质,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审核后,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图审查的收费标准以建筑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为鼓励我省住宅产业化的发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取。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以修改内容部分的概算投资额为基数,按收费标准分档计收。
  
  五、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按收费标准执行。
  
  六、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损失浪费,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降低概算投资额的技术咨询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批复从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批。在此期间若国家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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