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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二道江发电公司电、热价格的函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并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原龙华公司所属桃源电厂、河口电厂电价、热价的请示》收悉。鉴于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龙华公司对原浑江河口电厂1、2号机组和原二道江桃源电厂2、8号机组资产置换已完成,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将这部分资产已赠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为符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实现“一厂一制、一厂一价”的要求,根据省政府2001年12月22日第154次会议纪要和2002年3月30日第42次会议纪要的精神,按照2001年你公司浑江发电公司3--6号机组、二道江发电公司7号机组和原龙华公司浑江河口电厂1--2号机组、二道江桃源电厂2、8号机组基本结算电量测算,浑江发电公司出厂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23元(含重组政策每千瓦0.0117元),出厂热价为每吉焦16元。二道江发电公司出厂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31元(含重组政策每千瓦时0.0118元),出厂热价仍按原协议价格每吉焦17.40元执行。此价格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前仍按吉省价工函字[20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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