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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为努力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切实做好2002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2003年土地整理开发立项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工作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是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是否合格、是否满足耕地占补平衡条件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2002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程序、上报材料、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方法、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1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字[2001]1055号)文件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将在收到区(县)的书面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工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所有立项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验收时间安排如下: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2002年11月13日前完成初验工作,务必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相关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将于2002年11月20日起组织验收。 二、2003年土地整理开发立项申报工作 (一)项目立项原则及要求 1.立项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土地整理开发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 (2)生态保护原则。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立项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3)与旧村改造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以旧村改造为核心实施土地整理; (4)以新增耕地为主,有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5)坚持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原则; (6)权属明确,调整方案切实可行原则。 2.立项要求 已经开始实施或完成但尚未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立项的以及2003年计划实施的下列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必须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立项审批: (1)土地整理开发涉及新增耕地的; (2)开发整理集体土地或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含30公顷); (3)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实施范围跨区(县)的。 (二)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1.项目类型分类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分为市级补助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区(县)自筹资金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两大类,每类中可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项目。 2.项目申报条件 (1)自然和基础设施条件: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地形地貌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坡度不得超过25度。项目所在地经济基础相对较好,项目完成后能够确保充分合理、高效利用。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开发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及平原地区原则上为5—600公顷(75—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公顷(3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原则上为50—1000公顷(7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原则上为200—2000公顷(3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及平原地区原则上为1—100公顷(15—15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8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时间 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立项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立项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02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字[2001]1054号)文件要求组织上报。 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验收和立项工作圆满完成 土地整理开发的立项申报和验收直接关系到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关系到我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审批。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立项申报和验收工作,各区(县)主管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落实这两项工作。材料准备齐全的区(县)可以申请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和立项。 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必须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文字材料(含各种表格)必须以WORD(EXCEL)文档形式上报,图件必须采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凡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受理验收和立项申请。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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