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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定期抽查每年组织1—2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重点是对认为评估项目可能存在舞弊行为、评估值存在重大偏差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抽查。 (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实施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 六、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处罚。 (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的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中,如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交省财政厅依法处理。 (二)受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有关部门在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