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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02]38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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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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