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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建设行业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鉴定的积极性。 十、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87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建筑施工企业新招收从事建设行业生产操作岗位的人员,要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急需的人员及转岗人员,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的用工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为做好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规范运作,切实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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