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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律师、基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的要求,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要经我厅审批、核准的事项,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承办处室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所办事项。厅直各单位也要分别制定限时办结的规定。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审核事项
  
  1、我省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审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2、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核条件、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或作出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顺延15天,并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3、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照援助条件的规定,在2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核准事项
  
  1、公证员资格及注册核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从收到报告到发证,60日内完成;公证员注册,符合核准条件和程序,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底完成年检和注册。
  
  2、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核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变更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核准。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司法鉴定人员资格、执业核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准完毕,并颁发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6、申请律师执业核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准完毕,并颁发律师执业证,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顺延15天。
  
  7、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执业核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审核完毕,颁发证书。
  
  (三)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
  
  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批办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办意见反馈给交办机关或领导。一般督办事项60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如情况复杂一时无法办结的,每一个月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四)省人大、省政协提案件
  
  各承办处室要与牵头的代表、委员主动沟通,征求意见,并按照人大、政协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
  
  (五)相关单位文件会签
  
  对会签文稿无不同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不同意见或需作出较大修改的,经协商后按规定时间办结。
  
  (六)行政复议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如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
  
  厅领导签发文件时间为办结时间。
  
  四、要求
  
  全厅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特殊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按照本机关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五、投诉
  
  对违反本规定的,来厅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厅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791-6268977。
  
  本规定由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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