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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凡具有5辆以上客车经营规模的道路运输业户,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要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安全公示卡制度,向乘客公示驾驶员姓名、照片、准驾记录、行驶线路、车辆核载人数等情况。公示卡悬挂于车内醒目位置,便于广大乘客对客运车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交警中队;不能设立中队的,可向乡镇派出所派驻交警或授权委托派出所管理;警力确实不足的,由乡镇政府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干,专门负责辖区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时间与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从2002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顿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从2002年12月21日至2003年1月中旬。各地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解释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召开动员会、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顿实施阶段。从2003年1月下旬至12月底。各地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业户进行清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从业资格关。农用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一律不准从事农村客运,对从干线公路淘汰下来的老旧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规定的二级标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准投放农村客运市场。公安交警部门对所有驾驶9座以上客车的驾驶员,要进行一次技术素质、思想作风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驾驶证副证上加盖“准予驾驶客运车辆”章,凡未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客车。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形成阶段性的书面工作总结,于2003年12月底前分别报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问题进行整改。省里将组织专班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并对整治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是今后一段时间全省交通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突出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统筹安排整顿工作。要树立为车主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上门服务,分片区、分线路逐步推进,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既要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又要保持客运市场的相对稳定。各级物价、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同时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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