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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关于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中确保盲道无障碍物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局、市政管委、建委,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清除盲道上的障碍物,方便残疾人出行是今年市政府办的60件实事之一。市规划、市政、城建、电信、供电、园林、交管等有关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十个月的努力,清理现状盲道上的障碍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但是,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一些正在建设的盲道在设计、施工时,没有注意避让现状的供电、电信、交管、邮政、市政设施及树木等,又形成了新的有障碍物盲道,给残疾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为避免这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确保盲道的畅通,现通知如下:
  
  一、在设计阶段,工程设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拟建盲道现场的现状,盲道的位置应避开地上现状障碍物。确实难以避开的应在设计中提出障碍物移出盲道的方案。盲道的设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北京市标准DBJO1-603-9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范围执行。尤其要注意应在路口设置缘石坡道,在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向处及沿线重要建筑物前应设置提示及引导盲道。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人行道路盲道设计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应随意扩大盲道设计范围。
  
  二、对于盲道设计中无法躲避或绕行的地上现状障碍物,建设单位应与产权单位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待障碍物拆迁或移位后再铺设盲道。否则,管理单位将不予验收、接管。
  
  三、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盲道的检查和管理,对在盲道上堆物、堆料、埋设障碍物的要予以处罚,并限期恢复原貌,保证盲道畅通。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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