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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02]10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湖州市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规定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促进我市国有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4号)、《关于印发<湖州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资产转让作出如下规定:
  
  一、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及资产对外转让(出售)均实行市场配置,通过市场拍卖、竞价转让等公开交易形式操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政府批准,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实行的经济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而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的;
  
  3.国有企业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置换的;
  
  4.属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的;
  
  (二)根据市政府批准引进的战略投资者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1万元以下(含1万元)小额资产转让。
  
  (四)其它由市政府批准直接配置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转让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出让的国有资产超过 1万元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出让国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国有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国有净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产权隶属或行政管理关系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审批。
  
  四、除采取市场公开拍卖、竞价方式交易外,国有资产交易成交价低于转让底价或评估价10%以上的,应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
  
  五、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私下、场外交易。
  
  其它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必须引导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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