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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要强化约束机制。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拟改制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改制方案,工商部门不得为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产权 变动方案。对有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法院、经贸委、体改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首先落实好金融债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制止企业逃废债务、保护金融债权问题的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发生新的逃废债务行为。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债权联席会议的制裁功能,向社会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使失信企业为其作为付出代价。 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导致出现金融风险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对一些反映比较强烈的不规范破产案例,要及时组织检查,纠正违规问题,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要适当降低或减免银行在落实债权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有效解决费用过多、过 重的问题。 (三)要依法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 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落实好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实行破产的企业,要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 实行股份制改造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兼并企 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的抵(质)押 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低(质)押贷款本息; 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四)全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加快打造“诚信徐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所在。良好的社会信用,是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有序、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要以加快建设“诚信徐州”为目标,不断完善“两个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道德体系),要搭建政府政务平台,树立诚信政府形象;要搭建企业信用平台,提高企业 信用水平;要搭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诚信评估体系。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惩治失信行为,充分保障守信者的合法利益。要综合治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五)金融机构要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在发展中实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是金融安全的基础,支持经济发展,既是金融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实现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的根本出路。各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增加信贷投入与防范化解风险的关系,强化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改善金融服务,加快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探索增加有效信贷 投入的新途径,通过调整结构,盘活存量,稀释风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贷资产质量和经济增长质量同步提高。要积极借鉴浙江杭州、温州、宁波等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贷款手段和品种。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取得实效 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创建金融安全区,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大局,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防范金融风险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力营造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解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信用秩序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法院、经贸委、体改办、工商局、财政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金融债权管理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涉及银行资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并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建金融安全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目标要求,细化措施,分解指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要把“诚实 守信”列入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内容,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评先、获奖 ;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提拔晋升;对故意侵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信用行为或对上述行为采取包庇、纵容及行政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各级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金融机构要密切与地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报告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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