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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已报经国家计委审定。现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同意,予以公布,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目录》共保留商品和服务价格22种(类)。其中,部分重要药品、医疗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游览参观点、国家机关收费等大类项目,按已颁布或即将制定、颁布的定价细目执行。 二、《目录》依据《价格法》关于以国家和省级定价为主的原则精神修订。《目录》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原油、成品油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日录》颁布后,1992年颁布的相关日录同时废止。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凡涉及的价格管理项目、管理权限与《目录》相抵触的,一律以《目录》为准。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如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管理。 六、根据市场情况变化,今后如有需纳入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列入《目录》管理。 七、本《目录》由山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省定价目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