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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 (一)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由珠海市农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1.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权。 2.行使植物防疫、检疫及监督权。 3.行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及监督管理权。 4.行使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监督权。 5.行使农业环保监测、监督权。 6.行使农药管理、监督、检查权。 7.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8.行使饲料检测、管理、监督权。 9.行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权。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农业局委托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