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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交财字[2002]49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省公路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晋政函[2002]180号),同意五台山至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归还贷款,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五台山--盂县公路台怀至茹村段建设里程82.542公里,设计总概算20725万元,其中公路基金1000万元、养路费2725万元、国债资金5000万元、银行贷款12000万元。该公路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符合国家有关收费公路的规定,同意设立铁堡收费站和河口收费站,车辆通行全程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
  
  二、该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工作由你局统一负责。
  
  三、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专用票据,由你局统一办理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
  
  四、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解忻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除征收人员经费和养护费外,其余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归还公路建设贷款。
  
  五、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文下达。
  
  六、收费期限暂定八年。收费时间从省政府核发设站许可证、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贷款,必须立即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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