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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府外[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1997-1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注1
  
  (注1:此处原文为: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1997年12月11日深府外[1997]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赴港公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赴港公务车。注2(注2: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业等。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营企业等。)
  
  第四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须应是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男性专职司机。
  
  第五条 赴港公务车需要左方向型,车辆技术资料符合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机械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行车。注4(注4:新此条为新增条款。)
  
  第六条 申办赴港公务车、更换车辆等,须先报市港澳办审核、市府办公厅审理、主管副市长批示后报省公安厅批准,不得越级申报。注5(注5: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七条 赴港公务车的香港牌照、驾驶证和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新办和延期手续,由市港澳办统筹安排,统一派员赴香港办理。注6(注6: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 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报批材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市港澳办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注7(注7: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九条 各车辆所属单位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办证员或赴港公务车司机)前来市港澳办办理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手续。注8(注8: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赴港公务车司机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好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奉公守法,严于律己,遵守我国边检、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走私、非法营运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二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必须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香港的交通规则及其它法规,尊重当地执法人员,保持良好形象及声誉。
  
  第十三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做好公务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良好车况,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四条 在香港遇到涉外问题,要及时向市港澳办报告,不要擅自表态或采取行动,以免造成对外被动局面。注9(注9: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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