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4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将特殊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将参保人员分别自负两个起付标准,调整为只自负一个相应高的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