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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200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三、第三条修改为:“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第四条修改为:“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五、第五条修改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六、第六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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