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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价发[2002]12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通信行业七个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申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辽通信管[2002]264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电信等业务收费项目的批复》(辽财综字[2001]7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通信行业无线寻呼话务员等七个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初级工:培训210学时,每人收取420元。
  
  中级工:培训180学时,每人收取360元。
  
  高级工:培训150学时,每人收取300元。
  
  技师:培训120学时,每人收取24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规定学时收费标准,每减少1个学时,减收2元。
  
  设备、材料损耗费,每人100元。
  
  培训教材费,统编教材按标定价格收取;自编教材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含结业证工本费),执行中不得另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通信行业具有法定培训资格的部门,对无线寻呼话务员、线务员、机务员、营业员、营销员、通信网络管理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七个工种的培训工作。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执行期间如有关培训规定发生变化,应及时申报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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