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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2]287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

[接上页]

  七、劳务公司或人才交流中心为挂靠的自由职业者管理档案并代买社会保险或有偿代其他单位聘用员工而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劳务公司或人才交流中心等类似性质的纳税人,有偿管理挂靠的自由职业者档案或代其他单位聘用员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即以向用工单位或自由职业者收取的收入全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或自由职业者支付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代支付的费用必须以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方可从营业额中扣除。如代支付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开具的《电子资金转帐系统定期借记凭证》予以扣除。与此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167号),已明确从2002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八、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
  
  房产开发公司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售房款向业主收取2%的物业维修基金,属于销售不动产的价外费用,应并入售房收入中,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维修基金的劳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其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即只按提供代理业劳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代收取的维修基金不征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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