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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6-05-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2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深经发[1996]65号)

  
  各市属、驻深商务单位: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来一补”企业工缴结汇管理,堵塞工缴费统筹过程中产生的漏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三来一补”业务的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统一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属下支行级机构开设一帐户办理工缴费结汇业务,商务单位结汇时应在有关凭据上注明此项外汇为“三来一补”工缴费。工缴费结汇收入由中国银行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上交比例办理分成,市属和驻深“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上缴市政府比例为10%,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外经处在中国银行红岭支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帐号为:0128010012131。
  
  二、市经贸局将根据总协议(合同)和实际情况,核定每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凡因职工人数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结汇基数变化的须由主管商务单位报市经贸局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仍按原核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按时结汇。
  
  三、市经贸局、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三来一补”工缴费结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将给予重点监督和管理。
  
  四、对遵纪守法按时结汇,且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将在审批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驻深的“三来一补”商务单位和企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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