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店名招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波市店名招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店名招牌管理,规范店名招牌的设置,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店名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不具备广告形式和内容的,与其注册登记相符合的全称、简称、字号、标识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种形式店名招牌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店名招牌的审批管理。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店名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设置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店名招牌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二)店名招牌设置场图(照片)和设计图样; (三)设置店名招牌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属租赁的还应提供场地使用协议; (四)其他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在海曙、江东、江北城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城市出入口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海曙、江东、江北城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城市出入口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店名招牌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八条 在海曙、江东、江北城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店名招牌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店名招牌设置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县(市)区的店名招牌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店名招牌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店名招牌。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设置。 第十条 店名招牌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店名招牌设置后应向批准登记机关报送彩色照片两张(白天和夜间照片各一张)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店名招牌: (一)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注册登记的; (二)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三)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六)在危房上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的; (八)侵占城市绿地或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登记证》后,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设置店名招牌: (一)店名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应一店一牌,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店名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二)附属于建筑物上设置店名招牌的,店名招牌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相协调。 (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店名招牌,确需在平屋顶建筑顶部设置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