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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促进民政工作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政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大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
  
  二、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我省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为基本目标,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把民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大力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动、组织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民政事业;大力推进服务组织网络化,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基层民政服务组织网络;大力推进工作手段信息化,在民政工作中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制定《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加强对“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低保”资金,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力度,对“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并出台配套措施,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县联网,提高“低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要建立、健全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支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加强救灾应急预案、物资储备、灾情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全面实行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要规范和健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完善“五保”供养办法,农村实行费改税后,各地要适当安排资金,用于保障“五保”户基本生活需要。加强敬老院建设,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逐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体制。要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市、州、县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城市社区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积极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三)大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健全社区组织,强化社区功能,改进和拓展社区服务,全面推进社区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要搞好村民自治,实行村务公开,着力解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力度。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制定《湖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社会公益和服务性的民间组织,形成行业民间组织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同时要依法查处非法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和利用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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