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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核准编制“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名单”,并由五局联合发文下达。 (四)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核准依据。 1.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优惠期内缴纳的所得税额及增值税额将作为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的主要依据。因此,经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单独核算新产品项目的各类销售额、销售税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当年财政优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优惠资格。 2.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在地产地销减免税收政策保留情况下,一般销售是指境内特区外销售,若取消,则指境内销售。 新产品应纳增值税=新产品一般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 如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其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办法计算: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五)企业凭“项目名单”和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新产品优惠补助。 (六)新产品优惠补助项目,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七)企业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资金应设专户核算,按规定必须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