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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8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

[接上页]

  (三)本市散装水泥生产、中转、混凝土搅拌站、构配件、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矿渣微粉等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所在市、区(县)散办报送统计报表,区(县)散办将统计汇总报市散办,市散办将统计汇总及情况分析,报送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和国家散办。对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由市、区(县)散办责令限期改正,二次未报的,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经华东地区散装水泥工作协调会商定,凡有进沪水泥的外省市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当月进沪水泥散装量及包装量。由各有关省的散办协助汇总后寄上海市散办。
  
  (五)市散办会同水泥协会、混凝土协会,加强对水泥交易分中心和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的工作指导,提高进场交易率,做好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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