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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计委、建设局、国土局: 根据《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楼门牌设置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定》,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建立命名更名注册登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建居民区、建筑物和构筑物涉及命名、更名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必须按《规定》要求到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民政部门代收公告费。没有办理地名注册登记手续的,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用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等有关手续。 二、依据《规定》,切实作好新建建筑物的楼门牌设置工作,不断完善城镇地名的导向标志。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的楼门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并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规划用地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时,要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一并办理楼门牌的设置手续。没有楼门牌设置批准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规划用地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发布销售广告等手续。 设置楼门牌的收费标准按2001年9月7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设置城镇地名标志收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300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我省城镇地名管理工作。城镇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和楼门牌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不容忽视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社会性,直接关系到城镇形象和城镇管理的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城镇地名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