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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90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外墙瓷质贴面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外墙采用瓷质贴面材料的管理工作,确保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059号)和《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以下简称两项《通知》)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两项《通知》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两项《通知》的规定。
  
  二、审图机构应将是否执行两项《通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内容。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两项《通知》的执行情况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不符合两项《通知》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四、各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严格审核两项《通知》执行情况的情况。无此项内容或未按两项《通知》要求执行的,不予备案。
  
  五、物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外墙已采用瓷质贴面材料的建筑加强巡查,并做好瓷质贴面材料外墙的修缮、加固、维护等工作。
  
  六、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两项《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两项《通知》的行为予以处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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