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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7-11-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深劳护[1997]198号)[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深劳护[1997]198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多数企业都能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在发生重伤事故后,不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按法规要求调查和处理:有的企业甚至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还有一些企业在发生死亡事故后故意延迟报告或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甚至破坏事故现场,故意逃避调查。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既不利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也不利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按国务院令第75号要求,以快速的办法(包括电话、传真等)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报告单位名称、电话或事故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轻伤、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同样要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对于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一经调查核实,将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并对事故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批评监督。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伤亡事故举报电话,号码为:82492917、82492971,并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欢迎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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