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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效的下岗失业证件,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3年)税收优惠,每年审核一次。基层税务机关需在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的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条形章(见附件1)。 (四)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同一下岗失业证件,只能在一个企业享受一次税收优惠政策,基层税务机关需在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的原件上加盖“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条形章(见附件2)。 八、本《通知》下发之后,如果有企业适用两项以上同类优惠政策,该企业可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未满3年的,享受满3年为止。 附件: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已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条形章样章(略) 2、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条形章样章(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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