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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鉴定方式: (一)检测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指定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向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30天)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并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差错,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专业(或相当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1/3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尖端的技术及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要中止鉴定,已完成鉴定的予以撤消。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