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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8-05-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深经通[1998]2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对外加工装配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重要形式,是扩大产品出口规模,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迅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7年全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值达83.2亿美元,占全市外贸出口值的32.5%。1997年7月以来发生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对我市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稳定、发展、提高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分为长期和短期二种形式,一年以上的加工装配合约为长期业务,合作各方签订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一年以内的加工装配合约,且不需进口加工设备的为短期业务,合作各方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继续贯彻市政府关于稳定、发展、提高“三来一补”业务的指导方针,鼓励外商签订长期的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兴办“三来一补”企业。同时也鼓励外商签订短期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凡是国家允许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中方均可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承接短期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四、经营单位承接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可直接与外商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可与外商、国内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五、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加工单位可以是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境内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六、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批,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目呈批表(原件3份);
  
  (二)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合同书(原件3份);
  
  (三)对外签约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正本核对,复印件1份),加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市经济贸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并颁发批准通知书,企业凭此办理其余有关手续。
  
  七、长期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仍按原规定及市、区审批权限办理有关的审批、注册、备案等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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