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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并监督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公安部门负责对伤亡事故中有犯罪嫌疑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会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依法实施监督。 (三)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事故统计及其他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应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工作,即要在每月终后1天内分别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总工会上报该月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在事故查处方面加强沟通与联系,每年元月召开例会,相互通报上年度伤亡事故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