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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培训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和合作,共同把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质量关,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培训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社会上聘请一些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试、考核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持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监考证。对特种作业考核、考试进行监考,在监考过程中,监考员有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违纪者的考试资格,考试、考核完毕后,进行现场封卷,笔录考场情况并签上监考员姓名,评卷统一由市经贸部门组织。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理论考试和实习操作考核标准统一制定,培训点在每期班考核一星期前需将考试课目、人数、地点等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统一安排。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必须向施工所在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异地签证和复审手续。 (九)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各培训单位前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应按要求填报“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和“登记卡”,其中统计表一式二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初级技术等级证”。每一期班在考试课目全部考核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把操作证发给学员。 四、培训考核制度 为确保培训教学质量,配合年审工作的开展,每年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研讨活动,交流培训工作的经验,同时还将实施考核扣分制度;表彰先进,抨击后进。对一些不负责任随意缩短培训时间,跨区域乱招生、乱收费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学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 |